首頁 | 聯絡我們
性騷擾防治專區
陽明醫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目的:
陽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準則」,特訂定本辦法。

定義:
本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章第1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者。
2.1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2.1.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1.2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可供人了解之意思表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2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2.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絶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2.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通則:
3.1 本院性騷擾事件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3.1.2 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若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院員工,本院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相關協助。
    3.1.3本院為防治性騷擾情形,設有專線電話(上班時間:03-4929929*256由人事室專人負責)、傳真(03-4929938)、專用信箱(病房:各護理站,公共區域:員工打卡機旁)及專用電子信箱changth531211@yahoo.com.tw以接受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之申訴。
    3.1.4 本院各科室應妥善利用集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方式,加強所屬員工及病患家屬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申訴:
4.1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評會提出申訴;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4.1.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4.1.2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1.3 請求事項。
    4.1.4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4.2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附件四);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4.3 本院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4.4.1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五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4.4.2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4.4.3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兩造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4.4.4 評議時,應事前通知兩造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4.4.5 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4.4.6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兩造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4.4.7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通知兩造當事人。
4.5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4.5.1 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4.5.2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4.5.2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4.5.3 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者。/br>     4.5.4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4.5.5 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4.5.6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4.6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院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4.7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4.8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政府相關調查團體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4.9 申評會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4.10 申評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院應協助提供員工必需時之身心輔導與支持。
4.11申訴案件經申評會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
    4.11.1 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4.11.2 申評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4.11.3 依本要點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4.11.4 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   有罪判決確定者。
    4.11.5 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4.11.6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4.11.7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4.11.8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4.11.9 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4.12案件再評議:依案件屬性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再評議程序為之。

防治措施:
5.1處理性騷擾防治事項應採積極預防、主動配合、立即糾正、有效補救及公平懲處之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之隱私與權益。
5.2本院所屬組織成員、受僱人、受服務人員或其他到院民眾,皆有責任防治性騷擾情事之發生。
5.3定期舉辦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訓練、宣導活動及專題講座,並予以經費補助。
5.4鼓勵本院所屬組織成員、受僱人、受服務人員或其他到院民眾,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訓練、宣導活動及專題講座,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5.6配合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培訓性騷擾防治宣導人員及性騷擾防治工作。
5.7配合桃園縣警察局婦幼隊、縣政府社會局或縣政府人事室之性騷擾防治種子教師,加強本院所屬組織成員、受僱人、受服務人員或其他到院民眾,對性騷擾防治之正確認知。
5.8於本院網站、服務台及各單位公布欄,公開揭示、放置或張貼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性騷擾防治法規、教育訓練方案、相關機關單位網站網址、告示牌及文宣品。
5.9定期更新並公布性騷擾防治相關資訊。
5.10訂定每年二月為性騷擾防治月,配合政府性騷擾防治法實施週年活動,加強宣導工作。
5.11配合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政策、法規、督導、調查及宣導。
5.12如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或有被害人依法提出申訴,應立即檢討並改善性騷擾防治措施。

罰則:
6.1 本院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6.2本院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對其作成申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解聘(僱)等處分之建議。

其他:
一、 本辦法若有未盡之事宜,得由申評會解釋說明之。
二、 本辦法呈院長核准後公佈生效,修正則亦同。
三、 各項附件表單請詳洽相關資料下載。

★相關資料下載